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学院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湘工发〔2024〕13号)、《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总促消费政策文件的通知》(湘工办发〔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二)经费独立原则。
(三)预算管理原则。
(四)服务职工原则。
(五)勤俭节约原则。
(六)民主管理原则。
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工会经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所有支出须按预算执行,重大收支(10 万元及以上)和其它重要事项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学院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拨缴经费收入。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四)行政补助收入。
(五)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收入。
第四条 学院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按照《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3〕40号)执行。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学院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学院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
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每人不超过300元。授课人员酬金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一)活动频次:开展设立奖项的文体活动,每年不超过4次;开展不设立奖项但可发纪念品的文体活动,每年不超过2次。
(二)奖励标准:个人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人均不超过5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未设奖项的,纪念品人均不超过100元。
(三)服装购置:参赛者服装(含鞋)人均不超过500元,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重大比赛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800元。
(四)伙食/误餐补助:城区内活动,可安排工作餐或发放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
(五)工作人员劳务费: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人员不得领取。
(六)观影及公园年票: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每季度一至两次,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由工会经费弥补,最高不超过会费收入的四倍。
(七)春游秋游:每年最多不超过4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可跨区域开展。不得前往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标准:当天往返每人不超过200元(含工作餐、交通费、门票费等);2天1晚每人不超过600元(含工作餐、交通费、住宿费、门票费等)。可委托旅行社承办。
三、宣传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一)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可发放实物或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电子消费券(湘工惠),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二)生日慰问: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实物或蛋糕券。
(三)结婚、生育: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四)退休离岗:召开座谈会(荣退仪式)予以欢送,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并可按人均不超过200元的标准购买鲜花、干果等。
(五)生病住院:给予一般住院500元、重大疾病1000元慰问金(一年内限一次)。
(六)去世慰问:会员本人去世,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可凭票据报销以单位名义送的花圈费用。
五、其他活动支出(职工疗休养)
(一)目标:争取全体职工五年内全部参加一次疗休养。
(二)对象:面向劳模、先进、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岗位职工。
(三)时间与人数:每年组织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每次不超过7天(含往返)。
(四)经费承担:疗休养费用(交通、食宿、活动等)主要由单位职工福利费或行政经费承担。工会经费可在财力允许下适当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鼓励将职工福利费交由工会统筹使用。
(五)活动内容:以休息疗养、康复、健康讲座、文体活动为主,外出参观不超过三分之一时间,不得安排收费景点。
第八条 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以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按《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执行,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在高温、寒冷等情况下,学院工会可开展对教职工的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每年限两次,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基层工会可以补助职工参加地方总工会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得用工会经费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
(七)职工子女关爱。可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六一”儿童节关爱等活动,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但不得直接发放补贴。可报销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第九条 业务支出
(一)培训费。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000元,三等奖不超过6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列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
1.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不超过干部总数15%)和积极分子(不超过会员总数15%),每人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500元。
2.职工健身。若行政配备的健身设施不足,可用工会经费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但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院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院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院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院提供。
第十四条 工会各项支出应按照年度预算执行,做到事前有方案(报告)并经批准,事中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且三者相互分离。购买物资在2000元(含)以上的,应委托学院采购小组集中采购,或由院工会委员和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采购。工会经费采购应参照学院及上级采购管理规定制定工会采购管理制度并依照执行;行政补助和行政委托费用按照学院采购制度执行;需公开招标的应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工会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签收单、领款单等,各项单据应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发放奖励、补助、慰问品等,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开展文体活动,要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实施方案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文件;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劳务费及补贴等,要有签领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范围和次数;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组织慰问活动要制定细则、统一标准、完善手续;组织活动等确需用餐的,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
第二十一条 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经费从学院行政经费中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院工会接受湘潭市总工会对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院工会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十)不得以春游秋游、文体活动等名义变相普发福利或组织公款旅游。
第二十五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如上级工会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6年7月1日 印发